索引號 : 011337637/2022-20062 文 號 : 無
主題分類: 農業、畜牧業、漁業 發文單位: 咸寧市農業農村局
名 稱: 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2年07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一、補貼范圍和對象
(一)補貼范圍。在全市范圍內,原則上對種地農民擁有承包權的耕地、村組非承包地在土地確權時被確認的耕地、國有農場、國有農牧漁良種場的耕地給予補貼。
(二)補貼對象和依據。以家庭承包農戶(以下簡稱農戶)為單位,在農戶土地二輪延包面積基礎上確權的實測面積,作為農戶申報補貼資金的依據。
農戶之間土地經營權發生流轉的,應簽訂土地流轉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農戶之間未簽訂土地流轉協議的,補貼資金仍由土地承包權者享有;農戶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用于農業生產的,必須簽訂土地流轉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農戶簽訂的土地流轉協議必須上報鄉鎮財政所(經管站)備案,作為補貼發放憑據。
農戶(含農戶外的組織和個人,下同)承包耕種村組非承包地的,村組必須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協議,并報鄉鎮財政所(經管站)備案,作為補貼發放憑據。村組未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協議的非承包地不得申報補貼。
國有農場、國有農牧漁良種場的耕地已承包到農工的(含農工外的組織和個人,下同),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承包農工;以前沒有簽訂耕地承包協議的,必須補簽耕地承包協議。農工與農場簽訂的耕地承包(或流轉)協議必須上報當地農業農村、經管、財政部門備案,作為補貼發放的憑據。屬于農場經營耕種的耕地,不得申報補貼。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補貼:
1.作為畜牧養殖場占用的耕地。
2.國家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如,工廠化作物裁培的連棟溫室用地,水產養殖池、工廠化養殖池等生產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用地和環保設施用地;
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糧食生產的配套設施用地。如,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用地。
4.非農業征(占)用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
5.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對拋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補貼資格。
6.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
7.擅自轉為林地、園地的耕地。
二、補貼面積核定
1.面積申報。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據實填報《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分戶申報表》,經農戶簽字認可,村委會簽字蓋章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2.面積核實。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人員對申報表信息進行逐戶審核,包括對農戶姓名、身份證號、確權實測面積、承包村組非承包地面積以及流轉耕地面積、不享受補貼扣除面積、申報補貼面積等信息進行核實。對核實的補貼面積與農戶申報的補貼面積不一致時,經農戶本人簽字確認后,對農戶申報表信息進行調整。對新增補貼農戶、不再享受補貼的農戶以及繼續享受補貼的農戶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做出調整和變更。
3.面積公示。面積公示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由鄉鎮財政所根據核實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分戶申報表》,將相關信息錄入《農民補貼網絡信息系統》,生成每個村組的農民補貼面積公示表,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在村內張榜公示;將農民補貼面積公示表,在全組農戶聚集區進行集中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必須重新核實。
4.面積確認。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公示情況無異議后,填報《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分村匯總表》,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抽查審核、匯總各鄉鎮上報的補貼面積后,會同經管部門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作為財政部門發放補貼資金的依據。
三、補貼資金發放
各縣(市、區)根據核定的補貼面積,統一補貼標準、統一補貼程序、統一補貼時間將補貼資金發放到戶。
在發放補貼資金前,鄉鎮財政所通過《農民補貼網絡信息系統》,生成每個村組的農民補貼情況公示表(包括農戶姓名、補貼面積、補貼資金等內容),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在村內公示7天。公示期間出現異議,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進行核實和調整。公示無異議后,采用“一卡通”或“一本通”(以下簡稱“一卡通”)方式發放到農戶手中。
“一卡通”以農戶戶主姓名開設,使用唯一賬號,直接由鄉鎮財政所專管員交付到農戶手中。對同一農戶耕種同鄉鎮不同村組的土地(包括親戚、他人和村組非承包地)要合并為一戶,不準一戶多卡,嚴禁設立虛假戶主姓名、虛假村組名稱等。對外出打工、暫時不能發放的農戶“一卡通”,一律由鄉鎮財政所專管員保管,登記造冊,統一管理。承擔“一卡通”管理的專管員要經常與戶主取得聯系,做到外出務工人員隨時返回隨時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