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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試行)的通知

索引號 : 11337637/2019-1890015 文       號 :

主題分類: 農業、畜牧業、漁業 發文單位: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名       稱: 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9年04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2019年04月15日

《湖北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試行)》解讀

各市、州、縣(區)農業農村(經管)局:

為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建立健全交易運行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湖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條例》、《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的通知》(農經發〔2016〕9號)等相關規定,我廳結合實際,制定了《湖北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2019年4月12日

湖北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交易秩序,保障流轉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湖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條例》、《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農經發〔2016〕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在本省區域內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中心、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所)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必須遵循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第二章 流轉方式和程序

第四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范圍: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三)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

(四)其他依法可流轉的土地經營權。

第五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無爭議;

(二)流轉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且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愿;

(三)流出方必須是土地經營權權利人,或者土地經營權權利人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流入方可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各類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具備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五)流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規劃、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等政策規定;

(六)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可以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七條 流出方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流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1.身份證明;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組織(個人)受托流轉承包土地的,需提交書面委托書;

4.土地情況介紹書(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5.再流轉交易的流出方應當提供原流出方同意再次流轉的證明和原流轉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證明),且再流轉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原合同的剩余期限。流出方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必須提供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1.身份證明;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材料;

3.土地情況介紹書(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4.再流轉交易的流出方應當提供原流出方同意再次流轉的證明和原流轉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證明),且再流轉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原合同的剩余期限。流出方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必須提供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2.具體承辦人的身份證明;

3.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證明材料;

4.土地情況介紹書(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署同意流轉土地的書面證明;

(四)其他依法可流轉的土地經營權參照以上情形,按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八條 流入方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流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二)流入申請(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積、期限等內容);

(三)流入土地超過當地規定標準的,需提供農業經營能力等證明,項目可行性報告,以及有權批準機構準予流轉的證明;

(四)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流轉雙方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公開發布供求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流轉土地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二)流出方或流入方的基本情況和相關條件;

(三)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信息的發布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同一宗農村土地經營權再次流轉應當設定間隔期限,間隔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限內,如出現信息不全、錯誤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及時發布變更信息,并重新計算公示期限。

第十二條 流出方和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根據流入方資格審核結果,依法依規按照相關規定確定交易方式,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流入方確定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組織流轉雙方在平等、協商、自愿的基礎上,依據湖北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簽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流轉雙方的基本信息;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八)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九)流轉雙方的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流轉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根據合同雙方需求,依據湖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樣本,出具鑒證書。鑒證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項目編號;

(二)簽約日期;

(三)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稱;

(四)流入方及委托人全稱;

(五)合同期限及起止日期;

(六)成交金額及支付方式;

(七)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與流出方和流入方簽署流轉交易服務協議,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服務內容及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十八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經有權機關授權,可以開展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登記。

第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人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提出融資擔保登記申請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申請;

(二)融資擔保登記申請人身份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還需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證明材料;

(三)承包方及相關方同意土地經營權用于融資擔保和再流轉的證明;

(四)土地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或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鑒證書;

(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流轉過程中,流轉雙方合同簽訂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請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確認后,可以中止流轉: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存在權屬爭議且尚未解決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流轉活動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和程序進行的;

(三)其他情況導致流轉中止的。

第二十一條 流轉過程中,流轉雙方合同簽訂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可以終止流轉:

(一)中止流轉后未能消除影響流轉中止的因素導致流轉無法進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單位依法發出終止流轉書面通知的;

(三) 其他需要終止流轉的。

第二十二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出現中止、終止情形的,應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將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片等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完成后,應當將簽訂的書面合同報發包方備案,同時按分級管理的要求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分級備案標準由市(州)、縣(市、區)確定。

第二十五條 流轉過程中,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由湖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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