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7637/2019-1890017 文       號 : 咸政辦發〔2018〕22號
主題分類: 農業、畜牧業、漁業 發文單位: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名       稱: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金融創新產品“畜牧貸”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8年05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咸寧市金融創新產品“畜牧貸”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咸寧市金融創新產品“畜牧貸”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16年度金融支農服務創新試點的通知》(農辦財〔2016〕12號)、《省財政廳關于撥付中央財政現代農業轉移支付資金的通知》(鄂財農發〔2016〕89號)精神和省畜牧獸醫局有關要求,為創新財政支農投入與管理機制,推動產業政策、財政政策與金融政策統籌配合使用,探索金融支農新模式,有效破解畜牧業發展資金瓶頸,提高金融支農服務水平,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畜牧業經營主體為核心,以中央財政1000萬元金融創新資金設立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與相關銀行合作,完善利益聯結及風險分擔機制,開展金融創新產品“畜牧貸”工作,切實解決畜牧業經營主體“貸款難”“貸款貴”問題,著力構建可循環、可放大、可持續的畜牧業金融創新支撐體系,以降低貸款成本、控制貸款風險,引導和聚集更多的信貸資金、社會資本投向現代畜牧業,助推咸寧實現綠色崛起。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引導、銀企互惠的原則。市畜牧獸醫局(以下簡稱市畜牧局)及各縣(市、區)畜牧獸醫部門組織推薦優質畜牧業經營主體客戶,銀行滿足畜牧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需求,加強銀企合作,開拓金融創新領域,帶動畜牧業快速發展,實現雙贏目標。
(二)堅持市場運作、風險可控的原則。完善制度和流程設計,著力構建畜牧業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監督管理機制,確保畜牧業金融創新風險可控。
(三)堅持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以開展畜牧業金融創新試點為契機,堅持信貸資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相結合,探索建立和完善全市畜牧業融資和信用體系,重點支持畜牧業規模養殖專業大戶及企業。通過兩年試點,推進畜牧業全產業鏈、全方位、多環節實現普惠金融。
(四)堅持依法運行、改革創新的原則。在確保金融產品、運行機制和相關服務合法合規的前提下,保障資金安全運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堅持改革創新,打破要素瓶頸制約和體制機制障礙,開展“畜牧貸”金融產品創新業務,激發畜牧業發展活力。
三、創新模式
(一)推行畜牧業金融創新產品“畜牧貸”。“畜牧貸”是由市畜牧局設立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經辦銀行針對畜牧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養殖大戶、畜牧業生產加工企業等畜牧業經營主體的無擔保無抵押經營性商業貸款。
(二)開立風險補償基金賬戶。在市畜牧局增設咸寧市畜牧業金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負責“畜牧貸”風險補償基金日常管理及相關業務開展等工作。在合作銀行開立“畜牧貸”風險補償基金賬戶,賬戶名稱為咸寧市畜牧業金融服務中心,實行專戶存放、專款專用、專戶專賬管理,以1000萬風險補償基金為擔保承擔“畜牧貸”70%風險補償有限責任,風險補償基金外服務中心及其他政府部門不再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賬戶內資金本金限用于貸款業務的風險補償,利息可用于“畜牧貸”工作經費。
(三)明確“畜牧貸”金融創新目標任務。風險補償基金到位后,合作銀行按照不高于風險補償基金余額1:10的比例發放“畜牧貸”,余額規模達到1億元。其中,首年業務合作余額規模不低于3500萬元。
四、操作流程
1.服務中心推薦:服務中心負責對畜牧業經營主體的動物防疫、畜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審核認定,符合推薦條件的客戶由服務中心向合作銀行推薦,并提供《推薦函》,優先推薦畜禽養殖保險參保客戶。
2.貸款調查審批:客戶在合作銀行當地各網點辦理貸款申請。合作銀行收到《推薦表》后,受理客戶貸款申請,并安排經辦行信貸人員單獨對借款人進行盡職調查。合作銀行按照《實施方案》和相關業務規章制度對貸款進行審查。
3.簽訂借款合同并放款:合作銀行審查通過后,三個工作日內與借款申請人簽訂相關合同、出具《放款通知書》并放款。
4.借款申請人落實還款:貸款發放后,借款人應按照銀行規定的還款方式,按期足額還款。貸款期間,借款人需按期向服務中心提供畜禽養殖生產情況,合作銀行與服務中心雙方定期或不定期對借款人進行貸后檢查,或開展聯合檢查。應建立各方信息即時通報制度,做到情況互通、信息共享。
五、風險緩釋
1.逾期催收通知:“畜牧貸”項目發生逾期時,合作銀行向借款人發出《貸款逾期催收通知書》,同時抄送服務中心,由服務中心、合作銀行雙方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清收。
2.提出代償申請:貸款逾期超過30天(含)以上仍清收不回的,視為滿足代償條件,合作銀行在五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告知服務中心,并向服務中心提出代償申請。
3.啟動代償扣劃:服務中心收到合作銀行書面代償申請后,在十個工作日內對合作銀行提出的代償申請進行核實、經確認無誤后回復,并按約定比例承擔代償責任。若服務中心在規定時限內未回復,合作銀行將視同服務中心同意合作銀行直接扣劃代償資金。
4.催收追償程序:風險補償基金代償后,由合作銀行負責出具代償相關憑證,合作銀行牽頭(服務中心配合)向借款人進行逾期催收、追償。追回所得款項在扣除服務中心、合作銀行雙方共同認定的追償相關費用后,按風險分擔比例7︰3返還市服務中心風險補償基金與合作銀行。
5.止損叫停機制:當“畜牧貸”不良貸款余額占合作銀行“畜牧貸”總余額的比重達到3%時,服務中心、合作銀行雙方應立即啟動預警機制,暫停開展“畜牧貸”新業務,并采取措施化解不良貸款,進一步完善防控措施。當不良貸款部分或全部化解,且相關指標恢復正常值之后,服務中心、合作銀行雙方可協商取消預警,正常開展業務。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領導小組。市政府金融辦、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市財政局、合作銀行聯合成立咸寧市金融創新“畜牧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畜牧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要進一步完善扶持政策,整合政策資源,健全保障機制,加強資金監管,積極開展“畜牧貸”創新試點工作。
(二)建立工作運行機制。服務中心、合作銀行雙方共同建立“畜牧貸”工作運行情況監管匯報機制。由服務中心以月報形式將業務辦理及存在風險情況報市政府金融辦備案。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原則上聯席會議由服務中心、合作銀行雙方每季度定期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或重大事項,經一方提議即可召開。聯席會議議題包括但不限于:通報“畜牧貸”發展情況,對授信項目進行評價、分析風險、總結經驗;分析當前畜牧產業經濟形勢和當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對策和解決措施;研究企業的經營情況,有針對性地調整授信限額與投向;研究落實授信償還和不良貸款處置措施,協商解決合作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合作中的重大事項。同時,接受本級財政部門監督和指導,完善制度措施,擴大貸款業務,防控資金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