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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臺農業綜合執法著裝規定

來源: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時間:2022-04-08

各市、州、縣(區)農業農村局,廳機關有關處室、廳直有關單位:

為規范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行為,樹立和維護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良好形象,根據《湖北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要求,制定了《湖北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3月29日

湖北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樹立和維護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良好形象,推進規范文明執法,根據《湖北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在編在崗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穿著配套統一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以下簡稱“制式服裝”)、佩戴標志標識的管理。

第三條??全省執法人員在日常工作、學習、集體生活時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佩戴統一的標志標識,做到精神飽滿、儀表端莊、舉止文明、整潔規范。

(一)著春秋常服時,穿春季制式褲子,內著配發襯衣,襯衣下擺扎于褲內,扎制式腰帶,系制式領帶,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號。

(二)著夏季常服時,襯衣下擺扎于褲內,并扎制式腰帶,不系領帶,穿夏季制式褲子,佩戴軟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

(三)著防寒服時,穿冬季制式褲子,內著配發襯衣,襯衣下擺扎于褲內,扎制式腰帶,系制式領帶,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號。

(四)著制式服裝時,應統一著配套制式皮鞋,制式皮鞋損壞時,應當著黑色皮鞋(下雨天可著雨鞋)。不得赤腳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涼鞋等。男執法人員配穿深色襪,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執法人員配穿膚色襪,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第四條??執法人員著制式服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應當戴制式帽。男執法人員戴大檐帽時,帽檐飾帶應保持水平,前緣與眉同高;女執法人員戴卷檐帽時,帽檐前緣應稍向上傾;不得斜戴、歪戴。

脫帽時,應規范掛在衣帽架上(帽頂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統一放置在辦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頂朝上,帽徽朝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著制式服裝:

(一)非工作時間或工作時間非因執法活動外出的;

(二)非因工作需要到公共服務場所的;

(三)進行暗查暗訪或執行特殊工作任務不宜著裝的;

(四)女性執法人員懷孕后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五)執法人員退休、辭職、借用(從事非職責范圍內其他工作)、調離農業執法隊伍的;

(六)執法人員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的;

(七)其他不宜著裝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六條??執法人員著制式服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制式服裝不得與便服混穿,內著服裝下擺不得外露;

(二)帽徽、肩章、臂章、胸徽、胸號等標志標識應當保持整潔,配套穿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與執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標志標識或飾品;

(三)著制式服裝時,不得系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男執法人員不得留長發、留長指甲、大鬢角、燙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無頭發除外)或者蓄胡須;女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束發,發垂不得過肩;

(四)著制式服裝時,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邊走邊吃東西;

(五)著制式服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飲酒,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非工作需要,不得進入公共餐飲場所;

(六)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著制式服裝時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七條??兩名或以上執法人員同時在同一場所執行公務時,應當穿著相同季節款式的常服。

執法人員參加宣誓、重大會議等活動時,按照會議主辦(主管)單位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時,一般著常服。

第八條??在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佩戴救生服等個人防護裝備或勞保用品。

第九條??原則上,執法人員在每年5月1日后著夏裝,10月1日后著秋冬裝。因氣候因素和工作需要調整換裝時間的,由各地統一調整。

第十條??制式服裝以及標志標識不得變賣、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借(送)他人。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以及胸號、帽徽、肩章等標志標識,因公損壞、損失的,按程序補發。其他情況損壞、損失的,可以申請補發,費用自理。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編號,實行一人一號、規范管理。因工作變動,調離胸號號段范圍的,應當收回胸號,按規定重新配發。因辭職、開除、被立案查處、退休或調離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崗位的,應當收回配發的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

第十三條 護漁員、協管員等臨時聘用人員不得配發和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標識。

第十四條??各市(州)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本轄區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配發情況報省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局備案。

第十五條??各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執法人員穿著制式服裝、佩戴制式標志標識的管理,發現違法違規問題按照管理權限及時調查處理。上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人員著裝和標志標識佩戴方面的檢查。

第十六條??上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或其他有管理權的機關發現執法人員不按規定要求穿著制式服裝、佩戴制式標志標識,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和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下發檢查整改通知或通報,要求有管理權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予以調查處理,并及時糾正或改正;情節嚴重且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各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誰配發誰監管”的原則,明確管理人員、配發領用、檔案管理及廢舊制式服裝、標志標識回收處置等具體事項。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