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1337637/2021-09818 文       號 : 咸農發【2020】23號
主題分類: 農業、畜牧業、漁業 發文單位: 咸寧市農業農村局
名       稱: 咸寧市禁捕水域垂釣管理試行辦法 發布日期: 2021年03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2020年11月13日
咸寧市禁捕水域垂釣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工作決策部署,規范我市禁捕水域垂釣行為,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 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 室關于加強和規范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咸寧市禁捕水域的垂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垂釣是指使用釣竿、絲線、魚餌等工具捕撈魚類的行為。
第四條 凡屬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和國家級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均為禁止垂 釣區域。未經批準不得進入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從事垂釣活動。
第五條 垂釣應遵循“一人、一桿、一線、一鉤(單鉤)” 的原則。
第六條 垂釣活動禁止以下行為:
(一)使用一人多桿、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爆炸鉤等對水生生物資源破壞較大的釣具釣法;
(二)使用各類探魚設備和視頻裝置進行垂釣,魚槍、魚叉、魚鏢、弓弩等手段射魚;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及魚蝦類活餌進行垂釣;
(四)垂釣水生野生保護動物;
(五)使用船舶、舶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設施進行垂釣;
(六)垂釣漁獲物買賣交易,有交易行為視同非法捕撈;
(七)使用其他禁用的釣具。
第七條 垂釣人員不得損壞堤防、護岸、岸邊樹木;不得向河道內或岸邊丟棄垃圾及廢棄物、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離開垂釣區時,應當將廢棄物回收帶走。
第八條 垂釣人員應當服從管理,不得拒絕和阻礙相關部門依法履職。
第九條 咸寧市垂釣管理工作,由相關部門各司其責:
(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將垂釣行為監管納入農業綜合執法日常管理范疇;
(二)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 的違規垂釣行為;
(三)交通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監管水域(非長江水域)非營 運船舶參與運送垂釣人員的行為。
(四)水利和湖泊部門負責拆除沿岸影響河道行洪的非法釣魚固定設施;
(五)市場監管和農業農村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禁釣工具設 備及漁獲物交易等行為;
(六)公安部門依法查處阻礙執法、暴力抗法等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由咸寧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 2 年。